集合犯和慣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集合犯和慣犯的區別是什麼?

集合犯和慣犯的區別是什麼?

集合犯和慣犯的區別是:

1、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爲爲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爲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爲一罪處理,是處斷的一罪。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爲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連續犯是指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2、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表現爲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爲與行爲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二、集合犯的處罰原則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爲人實施多少次行爲,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予以處罰即可。但是,這僅就判決確定前的一般情況而言,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時往往存在數行爲危害輕重不等,或者在對某一行爲或某一部分行爲已經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又發現漏掉相同行爲沒有予以審判認定的情況,對此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三、集合犯的種類

1、營利犯。

即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

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爲。

3、慣犯。

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集合犯和慣犯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同程序和條件來進行認定的,司法機關需要綜合考慮有關證據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那麼就是不可以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