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僞造企業債券罪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僞造企業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二、僞造企業債券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獨立辯護權。
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提出意見權。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3、獲得通知權
開庭3日之前。
4、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
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
5、經授權的上訴權。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6、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享有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7、申訴、控告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爲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8、拒絕辯護權。
總之,對涉嫌僞造企業債券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僞造的企業債券數量是量刑的主要參考依據,而各地對僞造企業債券罪的數額劃分標準不同,但本罪最重的量刑標準是不會超過10年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