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一、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特徵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

1、僞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爲目的的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爲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爲。

三、本罪的立案標準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四、本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至於僞造、變造的目的是出售還是化用在所不論。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證券的行爲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同時也會損害到相關債券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證券和證券市場在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證券犯罪行爲是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嚴重危害行爲,因此,要保障一個國家經濟的順利發展,就必須打擊和預防證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