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成立條件

教唆犯成立條件
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爲 :
一、教唆對象
(1)教唆對象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行爲能力。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但特定並不意味着只能對一人教唆,對特定的二人以上進行教唆,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構成教唆。
(3)由於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二、教唆行爲。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三、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爲,是未遂的教唆,可不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