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屬於犯結果犯嗎

故意殺人罪屬於犯結果犯嗎

故意殺人罪屬於犯結果犯嗎

故意殺人,這種行爲本身就是有動機的,已經是行爲犯了;如果殺人既遂,那就是結果犯了。

行爲犯與結果犯的區分標準並不統一,在國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國刑法理論通常是在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時說明行爲犯與結果犯的區分。一般認爲:“行爲犯,是指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爲就構成既遂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實施犯罪構成客觀

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與行爲犯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以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作爲犯罪構成的要件。

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爲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認爲行爲犯是隻需要實施一定行爲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爲認定爲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範圍。界定行爲犯與結果犯面臨着兩種選擇:一是根據人們已經確定的行爲犯、結果犯的具體範圍.論定其區分標準;二是重新確定行爲犯與結果犯的標準與範圍。如果做出第一種選擇,則意味着哪些犯罪屬於行爲犯、哪些犯罪屬於結果犯已經被固定化,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僞證罪屬於行爲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等屬於結果犯,因此,只能根據這種已經固定化的分類明確其分類標準。如果是這樣,前述第二種觀點所提出的分類標準具有合理性。即行爲犯是行爲與結果同時發生的犯罪,因果關係便不成其爲問題;結果犯則是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認定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做出第二種選擇,則意味着否定已經固定化了的行爲犯與結果犯的分類,完全重新確立其分類標準與範圍。如果是這樣,我們傾向於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發生結果爲標準。即發生結果才構成犯罪的,是結果犯,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等,這種結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沒有發生結果也構成犯罪的,就是行爲犯,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這種行爲犯則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根據這種標準所分出的行爲犯,雖然不以發生侵害結果爲必要,但也必須威脅了法益。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口素質的不斷提高,大家開始越來越關注法律問題了。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相互,行爲犯和結果犯並不是一個概念,殺人罪是屬於刑事犯罪,嫌疑人不管有沒有進行殺死他人,都是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