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主體爲哪些

串通投標罪的主體爲哪些

我們知道,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刑事犯罪,要求只能是特殊的主體才能構成,比如貪污罪、挪用資金罪等等。而對於串通投標罪來講,你知道其主體爲哪些嗎?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串通投標罪的主體爲哪些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罪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爲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二、哪些行爲可以被認定爲串通招標投標

(一)投標人際之間相互串通

1.價格同盟型。招標投標中,每個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並考慮自身具備的優勢和條件,合理確定投標價。而某些投標者則是相互串通,就投標價格達成協議,或者哄擡投標價或者故意壓低投標報價,以達到排擠其他投標人、損害招標人利益的目的。

2.輪流坐莊型。該行爲多發生在分段招標或者多次招標中,如果公平競爭,可能一個或幾個有實力的投標人會以低價多次中標,招標人既保證質量又節約資金。投標人之間互相約定,在類似的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中標,使投標人無論實力如何都能中標,並以高價位撈取高額利潤,而招標人無法從投標人中選出最優,還不得不爲質量參差不齊的中標者支付高額費用,造成巨大的損失。

3.標內損失,標外補型。投標人之間私下確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約定內定中標人以高價中標後,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以“失標補償費”。這種“陪標”行爲使投標者之間已經不存在競爭,招標人沒能達到預期節約、擇優的效果,“失標補償費”也是從其支付的高價中獲取的。

串通招標投標行爲是經濟法中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表述各異,但總體具有以下特徵,即是經營者的競爭行爲,是違法的競爭行爲,是侵犯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1]這裏的經營者指參與或者從事市場活動者,[2]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在從事市場活動時也可以成爲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串通招標投標行爲同時具備以上法律特徵,因此是我國和各國競爭法所禁止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

1.擅自開標、換標型。

這種類型通常有三種表現形式:招標人在公開開標前,私下開啓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並將有關情況泄露給未報送標書的特定投標人;協助特定投標人更改標價;協助特定投標人撤換標書。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法律,開標應當公開,在此之前標書必須保密,並不得更換。以防止投標截止時間之後與開標之前仍有一段時間間隔,給不端行爲造成可乘之機。標書在未公開前被視爲一種商業祕密,對於任何投標者都是保密的,這使得每個投標者,無論提交時間早晚,也無論其與招標者的關係遠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線上,憑據自己的實力公平競爭。因此,在公開開標前,任何人無權開啓標書。爲了防止失密,投標檔案必須密封,沒有密封,或發現曾被開啟過的痕跡,應被認定爲無效的投標。可見,開標是招標投標的一個重要環節,標書的保密性,直接影響到整個招標投標過程的公正性。

招標投標過程是合同訂立過程,依契約自由原則,開標前投標人有權撤回、修改、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檔案。[1]由於招標投標涉及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修改、補充和撤回要受到嚴格的限制。首先,修改與補充的原因是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由於投標人對招標檔案的理解和認識水平不一,有些投標人對招標檔案發生了誤解,或投標檔案對一些重要內容有遺漏,投標人需要補充、修改的。其次,補充、修改的時間,必須是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到日前,補充、修改的內容,爲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最後,要求補充、修改和撤回應依照嚴格的程序進行。招標人擅自協助特定投標人,更改標價、撤換標書,既未經法定程序,也不是由於投標人對招標檔案的誤解,或投標檔案的遺漏等原因,同時更改標價招標人還私自開啓了標書,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補充、撤回標書的條件,構成串通招標投標。

2.透露標底。

等祕密資訊型。設有標底的工程招標,中標者應當是標價最接近標底的投標者。可見,掌握標底實際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標者更多的中標機會,如果特定的投標者在掌握了標底的情況下投標,則整個招標投標過程則無競爭性可言。當然,投標人掌握的標底是由招標人私下裏透露的,而不是經過自己研究預測出的,只有前者才能構成串通招標投標。除標底以外,還有一些其他能夠影響到公平競爭的資訊,開標前也不能對外,如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資訊,透露給特定的投標人,會造成投標人之間因資訊不對稱而引起的不公平競爭,同時還容易引發其他的不公平競爭。

3.招標人事後補償型。

該類型通常又有兩種情況:

(1)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人在投標時壓低報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以額外補償。標價是評標的重要標準,[1]投標人爲了擊敗自己的競爭對手,可以事先與招標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壓低價格,中標後再由招標人給予投標人額外的補償。這種串通招標投標行爲,串通是發生在投標以前,補償是發生在定標以後,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等各環節從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其他投標人可能都輸得口服心服,審計監督也很難從程序上發現其漏洞,極其隱蔽。串通的招標者與投標者爲衆多不知情的投標者創造了一個虛擬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欺騙性很強,危害性很大。

(2)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由投標人在公開投標時擡高標價,待其他投標人中標後給予該投標人一定補償。此情況與上種很相似,所不同的,一是該情況招標人有兩次串通,首先與特定投標人串通,決定由其中標,接下來與其他可能中標的投標人串通,以事後補償爲條件,讓其擡高標價,從而使特定投標人中標。二是給予補償的對象不同,招標人是給未中標的投標人以補償。總之,中標者在招標投標前就已成定局,無競爭可言,程序又看似合法,中標者似乎並未參與運作,只要拿到好處的投標者不予揭露,串通行爲很難敗露。

4.差別待遇型。

招標人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不同投標人相同或類似的標書實行差別待遇。評標對於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來說,是一個具有決定意義的環節,而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又是這一環節的關鍵問題。既然是評標標準,就應當應用於所有的投標檔案,而不應區別對待。在採用最低投標價中標的招投標中,只要符合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投標價格最低者中標,中標尺度惟一明顯,作弊就比較困難。而在採用綜合評標法的招標投標過程中,標準不易掌握,評標委員會的主觀意志對於評標過程的影響比較大,如果沒有公開、量化的標準來打分,則很容易出現串通作弊的行爲。

5.引導提問型。

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事項時,故意作引導性提問,促成該投標人中標。評標時,若發現投標檔案的內容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的錯誤的情形,評標委員會則應通知投標人做出澄清或說明,以確定其正確的內容。無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也不能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投標檔案中的實質性內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成爲符合要求的投標,或者使競爭力較差的投標變成競爭力較強的投標。例如,在一挖掘機招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某一投標人關係甚密,招標檔案規定發動機的冷卻方式爲水冷,該投標人是用風冷發動機投標,但在澄清時,評標委員會委員故意問,你們投標檔案中的風冷發動機是不是打字錯誤,該投標人則心領神會,馬上糾正說應當是水冷發動機。這種誘導式提問,使投標人改變了投標檔案中的實質性內容,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變成符合要求的投標。此種招標投標,實質上是特定投標人與招標人的串通,置其他投標者的利益而不顧。

6.設定障礙型。

招標人故意在資格預審或招標檔案中設定某種障礙,意在排斥某些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這種障礙包括各種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於或排斥特定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如某技術爲某投標人所專有,將其作爲評標標準,或在評標標準中定爲參數很高的項目。又如在招標檔案中提出不必要的產地要求、商號、型號等要求。

串通招標投標,是發生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一種違法行爲。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包括了招標人與投標人,其中的的招標人屬於特殊主體,而投標人則爲一般主體。同時,大家還需要注意一點,那就是單位也是可以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爲您解決法律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