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構成中國洗錢犯罪

哪些行爲構成中國洗錢犯罪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日益嚴重,洗錢犯罪或明顯帶有洗錢性質的案件也不斷髮展,鑑於此,中國在1997年《刑法》中借鑑國外立法經驗制定了一種新的罪名洗錢罪。那麼現在哪些行爲構成中國洗錢犯罪呢?請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哪些行爲構成中國洗錢犯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透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爲。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

1、提供資金帳戶:是指爲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帳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帳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爲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爲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爲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二、構成洗錢罪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即:

1、透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透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透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爲“合法”財物的;

4、透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透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爲賭博收益的;

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7、透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詳細介紹。如果您現在還是不能判定某一行爲是否構成洗錢罪,或者您的行爲不符合洗錢罪的行爲表現,卻已經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聘請專業額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因爲在我國重點打擊洗錢犯罪,保證經濟和金融系統的透明度的背景下,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辯護,行爲人可能會面臨非常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