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如何立案的?

對於想象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爲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想象競合犯如何立案的?

我國《刑法》關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顯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條便是個例外。該法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此法條的理解要分兩部分,一是所騙退稅款正好等於繳納的稅款的,這種情況應定爲偷稅罪;二是所騙退稅款超過繳納稅款的,則應分別定爲兩罪,實行數罪併罰。比如,某外貿公司在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後,採取虛報出口的手段,騙得稅務機關退稅180萬元。對該案的處理,嚴格依法定罪處罰,則應該認定其中騙取的100萬爲偷稅罪,其餘80萬則應定爲騙取出口退稅罪。

對於想象競合犯,《刑法》第54條明文加以規定:“一個行爲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按照最重的刑罰處斷”。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爲,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的司法解釋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5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務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想象競合的處斷法則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進行處斷的,想象競合犯的處罰不會按照數罪併罰進行處罰,並且想象競合犯如果實施了盜竊犯罪,還造成了財務的損失的情況,按照盜竊罪進行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