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提出刑事申訴的請求?

一、誰有權提出刑事申訴的請求?

誰有權提出刑事申訴的請求?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有權提出刑事申訴的請求。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申訴的管轄

對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的申訴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管轄,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部門受理。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法院、檢察院都是有權受理刑事申訴請求的,在收到此類請求之後,需要審查申請者提交上來的材料,如果這些材料顯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那麼一般就會作出重新審理刑事案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