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傳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傳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爲。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爲,賣淫是指以營利爲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爲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爲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爲,否則不利於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爲人的賣淫嫖娼行爲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爲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傳播性病罪怎麼認定

1、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本罪爲行爲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爲,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爲目的。即使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爲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關於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法律中主要規定爲兩種,即賣淫和嫖娼。當然針對不同性別的人,具體實施此罪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而一旦認定構成此罪的話,那麼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