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夠的上非法拘禁

怎麼樣夠的上非法拘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爲。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爲人出於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爲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見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爲是否構罪上,有一個“度”的規定,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爲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羣衆要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