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爲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淫穢物品。《刑法》第367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爲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判斷一部作品是否淫穢物品時,應在把握淫穢物品的實質屬性的前提下,堅持整體性、客觀性與關聯性的判斷原則,要看性的描寫:

(1)是否露骨、詳細;

(2)採取的是何種描寫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爲表現作品的思想、藝術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學性、藝術性、思想性所緩和與淡化。

2、客觀方面表現爲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製作,是指生產、錄製、編寫、繪畫、印刷等創造、產生淫穢物品的行爲。複製,是指透過翻印、翻拍、複印、轉錄等方式將原已存在的淫穢物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爲。出版,是指將淫穢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衆發行的行爲。

販賣,通常是指低價購進再高價賣出的行爲,但也應包括單純的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爲。傳播,是指透過播放、陳列、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等方式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以及透過出借、贈送等方式散佈、流傳淫穢物品的行爲。實施上述行爲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爲的,也只認定爲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開使用。

3、犯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物品。此外還必須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從行爲人制作、複製、出版、販賣淫穢物品的數量、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人次與組織播放的次數、獲利的數額等方面進行判斷。

綜合上面所說的,利用互聯網傳播國家所禁止的物品,這種行爲已經擾亂了國家的管理秩序,只要造成的情形比較嚴重,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重者也會按無期徒刑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