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複製、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怎樣定罪處罰?

製作、複製、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怎樣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63條第1款的規定: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該罪的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明確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第1條的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資訊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卻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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