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立案標準

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立案標準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檔案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爲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爲目的,透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