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處理非法集資的通告是什麼

公安局處理非法集資的通告是什麼

又到了年末的時候了,越是這個時候,非法集資的犯罪案件越容易發生,個別地區甚至猖獗到人人都在進行非法集資,這對公安局及相關機構的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那麼公安局處理非法集資都具體是怎麼來做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份關於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的相關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通告》

爲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繳工作,最大程度地維護廣大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現將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的集資人,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告如下: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其提供資金帳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爲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爲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還需要政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通力合作,才能將不同職能和責任發揮出來,形成合力。對於非法集資涉及到的各種返點、佣金等的情形,公安機關根據通告執行的過程中,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將涉案的財物進行追討和合理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