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

任何一個犯罪都是有具體侵犯的客體,而這個客體恰好就是法律保護的法益,因此在實施了侵權行爲之後,纔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那對於盜竊罪這種比較常見的犯罪來講,大家知道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哪些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爲盜竊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盜竊罪的對象。

二、單位能否構成盜竊罪

關於單位盜竊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6年1月23日針對內蒙古自治區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的請示批覆規定:“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產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

2002年8月13日公佈並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委會第112次會議透過的《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指出:“近來,一些省人民檢察院就單位有關人員爲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向我院請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批覆如下:單位有關人員爲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從上述批覆來看,單位本身不能成爲盜竊罪的主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997年3月14日透過的修訂後的刑法,也沒有規定單位盜竊罪,可見,從立法上看,單位不能成爲盜竊罪的主體。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爲公司財物的所有權,而具體侵犯的對象則包括了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從此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單位是不能構成盜竊罪的。換言之,盜竊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並且還是已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