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的處罰是比較重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有不少人會實施犯罪行爲,更有甚者,聯合他人共同犯罪,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出臺了,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共同犯罪的狗要件有哪些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如果行爲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成所教唆的罪,儘管存在教唆行爲,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起點 是年滿16週歲,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爲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爲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 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爲。各犯罪人的行爲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繫、互相配合,成爲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着因果關係。應注 意以下幾點:

1、各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爲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實施 的行爲必須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爲,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都必須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

2、共同犯罪行爲的表現形式:1)共同的作爲。2)共同的不作爲。3)作爲與不作爲的結合。

3、共同犯罪的行爲分工:1)共同實施實行行爲。在共同實行行爲內部根據有無更進一步的分工,還可以分爲,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爲、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爲、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爲;2)實行行爲 、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和幫助行爲之間的分工。

4、共同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要求共同犯罪行爲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不要求每一個共同犯罪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爲直接地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各行爲人透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

可以知道,由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爲,稱爲共同犯罪。只要滿足了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司法機關會結合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犯罪行爲,來判處刑罰,此外,若給他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