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作弊行爲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二、高考作弊的後果
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作弊行爲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予以處罰,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透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爲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如果被發現作弊的話,是直接會被記入個人檔案的,這個檔案是要跟隨自己的一生的,這樣難免就會爲自己的檔案留下了一些污點,在以後的工作和學習中也會受到這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