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要怎麼獲得減刑?

在監獄要怎麼獲得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犯罪分子被定罪量刑之後,如果需要在監獄內部服刑的,那麼應當認真的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而且在主觀上必須要有積極的悔罪態度

適用減刑需把握以下條件:

1、適用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規定的5種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種主刑都可以適用減刑。

2、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罰執行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適用減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就應當適用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爲了維護刑罰的嚴肅性,保證執行的效果,減刑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罰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第二,原判刑罰爲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定罪量刑之後,確實需要在監獄內部執行刑罰的,那麼應當認真的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之上,如果還存在立功的表現,比如說有重大的科學研究發現的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