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要怎麼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覈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在監獄要怎麼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覈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