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就是行爲人的行爲違法了刑法的規定,對受害人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的行爲,犯罪是需要坐牢的,一般量刑的時候,還要根據行爲人的行爲考慮加重或者減輕,總之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那麼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爲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爲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爲,應視爲單位行爲。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爲,一般只能認定爲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爲必須爲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爲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爲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爲了單位利益,而是爲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爲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爲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爲,當然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

3、行爲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爲負責。如果行爲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爲不拘於在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爲是單位的行爲。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爲單位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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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與團伙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團伙犯罪是一種犯罪形態,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種或數種罪。近些年來,它是一種以青少年犯罪人爲主體,以糾合性的鬆散結構爲特徵的違法犯罪羣體的總稱。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徵的、屬犯罪集團性質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爲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犯罪的主體不同。共同犯罪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的犯罪,單位犯罪的構成主體是單位,行爲主體是主管和直接責任人。》》》檢視全文

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爲實施以前。這是因爲,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纔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纔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爲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二是產生犯意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以兩種方式產生,即由單位集體研究然後產生犯意,或者是由負責人員直接決定產生犯意。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幾個人聚在一起不分主次地進行商議然後產生共同犯意,也可以是由明顯的首要分子在產生犯意後再將其犯意傳達給其他人從而形成共同犯意,還可以是一個有犯意者唆使一個或幾個無犯意者產生犯意從而形成共同犯意。》》》檢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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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單位受賄罪

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首先單位犯罪,是一個組織犯罪,並不是一個個體,單位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爲了單位的利益出發的,是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行爲的,一般單位犯罪,要對負責人實施一定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