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可能對於我國刑法方面知識不太瞭解的人會認爲單位犯罪,實際上就是單位裏面的員工,也就是自然人和單位一起共同犯罪,但是實際上我國關於共同犯罪的理解並不是這樣的。因此很多人都想清晰地知道。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爲實施以前。這是因爲,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纔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纔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爲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二是產生犯意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以兩種方式產生,即由單位集體研究然後產生犯意,或者是由負責人員直接決定產生犯意。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幾個人聚在一起不分主次地進行商議然後產生共同犯意,也可以是由明顯的首要分子在產生犯意後再將其犯意傳達給其他人從而形成共同犯意,還可以是一個有犯意者唆使一個或幾個無犯意者產生犯意從而形成共同犯意。

三是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爲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爲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爲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爲間接故意。

四是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透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五是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爲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爲了個人利益還是爲了單位利益。

六是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並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爲。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爲。

七是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爲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爲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爲。

二、其他

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爲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犯罪。如果不是爲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爲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爲,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比如《刑法》第343條非法採礦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是爲了謀取個人的利益,而不是爲給單位牟取非法利益,即使其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也只能認定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是十分大的,比如說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組織主體就是不一樣的單位犯罪的時候,單位是合法的組織,但是共同犯罪,有的時候是一些非法組織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