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行爲,沒收傳銷所獲得財產,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