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5年內再犯是累犯嗎?

一、緩刑5年內再犯是累犯嗎?

緩刑5年內再犯是累犯嗎?

緩刑5年內再犯有可能構成累犯。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爲,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理由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二、特殊累犯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爲特別累犯。

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裏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爲:

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故意犯罪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常見的,如果說是在故意犯罪的執行完畢之後,五年之內重新的犯罪,並且所判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也是屬於故意犯罪等,那麼將會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