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能立案嗎?

一、起訴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能立案嗎?

起訴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能立案嗎?

但是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認的,那麼猥褻兒童罪很難成立。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陳述可以作爲案件的證據,但同時還要有相應的其它證據以證實,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方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則,只有受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羣衆,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第五十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爲目的,用性.交或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猥瑣兒童的行爲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纔可以實施立案手續,只有紙質沒有實際的人證、物證或者是視聽證據,那麼即使起訴,法院也會很難對此罪成立的,所以,多收集證據是保障最好的、最有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