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數罪併罰的情形有什麼?

一、牽連犯數罪併罰的情形有什麼?

牽連犯數罪併罰的情形有什麼?

(一)基於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並罰

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並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並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並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並罰

公職犯罪: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受賄構成犯罪的,實行並罰海關人受賄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並罰;稅務人員受賄不徵、少徵稅款的,數罪併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並罰;

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二) 基於罪刑相適應而並罰

1、實施第140至148條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僞劣產品犯罪行爲,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併罰。

2、走私犯罪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具體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文物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並罰,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對待,屬於包容犯問題,而不實行並罰。

3、保險詐騙行爲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爲。

(三)基於刑罰預防目的而特殊規定

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之後又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傷害、強姦、侮辱行爲的。

二、屬於繼續犯的罪行有什麼?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重婚罪,綁架罪等;

2、不作爲犯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窩藏類犯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等。

屬於繼續犯的犯罪行爲有4種類型,包括窩藏類犯罪,持有類犯罪,不作爲犯罪,侵犯自由犯罪等。其中持有類犯罪包括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的犯罪包括窩藏毒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