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和數罪併罰區別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一種犯罪爲目的,但其方法行爲或結果行爲又觸犯了其它罪名。此時方法行爲和目的行爲之間、原因行爲和結果行爲之間就存在着牽連關係。牽連犯的特點是主觀上只有一個犯罪目的。而數罪併罰是指同一個被告人,因不同的犯罪目的,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行爲,法院分別對其犯罪行爲定罪量刑,再合併執行總刑期。

牽連犯和數罪併罰區別

法律依據:《刑法》 69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