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死緩減刑相關規定?

集資詐騙死緩減刑相關規定?

集資詐騙,說起這個詞,可能有部分人恨之入骨。人們把錢用來投資,目的是爲了盈利,然而,有部分人投機取巧,打着投資的幌子進行非法斂財,騙取他人財物,導致他人生活困難,並且造成心理影響。時常聽說,犯罪人員,如果在監獄表現良好,是有減刑機會的。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集資詐騙死緩減刑相關規定?

集資詐騙含義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爲,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減刑含義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範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死緩兩年是指

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死緩即生命刑的緩期執行,“實際上指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核心內容是死緩考察的執行。”死緩並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考驗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而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根據其表現,減爲無期徒刑或者相應刑期的有期徒刑,則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而要探討的減刑,雖然在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時,減刑是應當的,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應當裁定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卻是或然的。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後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這一點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頒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得到證明,“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減爲無期徒刑,與第一次判決即爲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上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爲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刑執行的二年),後者根據刑法第七十八的規定爲不得少於十年。(此處應與內容部分表述相同,即根據《刑法》修正案(八)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本支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集資詐騙者雖然可惡,但是,不論是誰,都應該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集資詐騙死緩減刑相關規定?若是被判處死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死刑緩期多少年執行,此年限爲觀察年限,若在此年限中,表現良好,改過意識強烈。按照規定,是可以由死緩改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但不能少於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