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存在過失如何處理?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存在過失如何處理?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存在過失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存在過失,要依據犯罪情節處理,如果情節不嚴重,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不予刑事處罰或者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爲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二、公民個人資訊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有人認爲,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隨着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隨着個人資訊時代的快速發展,我們的個人資訊會受到許多不法分子的侵害,導致我們的個人資訊被泄露。在法律上已經是犯罪行爲,那麼公安局將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安機關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和其他資訊社會條件的新型犯罪一定會嚴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