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對條款作了修改:刪去“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中的“本單位”,擴大了犯罪主體的範圍。即所有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可以收集、獲得公民個人資訊的單位和個人,如果違反規定出售或提供給他人,都可以適用《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根據規定,單位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要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資訊;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爲;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爲人主觀上故意。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指的是以竊取或者是以非法的方式來獲得公民個人的資訊,並將資訊出售或者是非法提供給他人,這種行爲構成刑事犯罪量刑標準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個人資訊包含了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資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指的是用盜取或者是以其他非法的手段,從而來獲得公民個人的資訊,並將公民個人的資訊透過出售或者是非法的提供給他人的行爲,這種行爲是屬於犯罪的行爲,行爲的主體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會對單位以及個人都會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