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有以下幾個:

A.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授權的企事業組織;

B.金融單位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金融部門(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財物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C.電信單位是指電信部門及其營業機構(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衛通及其營業機構);

D.交通單位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部門和單位(各級鐵路局、站、公司,公路運輸公司,水上運輸公司,海上運輸公司,航空運輸公司及其各級營業機構);

E.教育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機構(民辦和公辦的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閱覽室、圖書館等承擔教育職能的教育機構);

F.醫療單位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二、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三、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一般是以侵犯資訊的條數以及非法獲利的數額來進行量刑,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行未來。並且每個人在生活中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防止個人資訊泄露影響到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