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體嗎?

一、誰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體嗎?

誰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體嗎?

本罪的主體原爲特殊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除了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只要其單位性質決定其能夠較爲系統地接觸和獲取到公民資訊的,都屬於本罪所規定的單位之列。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只能打擊金融、電信等單位工作人員出售、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爲,而對於一般主體違背公民個人意願,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難以依法懲治。《刑法修正案(九)》根據實踐需要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本罪的主體要件由特殊主體修改爲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二、侵犯個人資訊罪情節特別嚴重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資訊罪如何減刑?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減刑的程序如下:

(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覈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二)刑罰執行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

(四)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五)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覈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六)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爲宣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如果造成了社會特別重大的損失的,就會被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如果要申請減刑的話,只要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刑,同意之後就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