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從犯和主犯處罰一樣的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從犯和主犯處罰一樣的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從犯和主犯處罰一樣的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從犯和主犯的處罰是不一樣的,主犯的處罰要比從犯的處罰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需要哪些證據?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需要的證據:非法獲得公民個人資訊,包括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被他人用於犯罪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證據。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需要的證據是非法獲取公民資訊(姓名;電話號碼;家庭住址;通訊記錄等)的記錄,如交易記錄和短信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