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單位犯罪認定範圍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單位犯罪認定範圍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單位犯罪認定範圍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對條款作了修改:刪去“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中的“本單位”,擴大了犯罪主體的範圍。即所有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可以收集、獲得公民個人資訊的單位和個人,如果違反規定出售或提供給他人,都可以適用《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根據規定,單位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

二、侵犯公民資訊罪情節嚴重包括哪些情況?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大數據時代,公民資訊是非常重要的數據,如單位或者個人侵犯公民資訊情節嚴重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訂案》對單位犯罪認定範圍延展,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需要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如對公民資訊造成侵犯,都可以成爲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