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同種數罪併罰怎麼處理?

一、新罪同種數罪併罰怎麼處理?

新罪同種數罪併罰怎麼處理?

新罪同種數罪併罰,應當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併應處15年有期徒刑。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就採用這一原則,規定犯罪人所犯的幾個罪行各應判有期徒刑24年以下的,合併罪的刑期應等於全部罪行單獨科刑的總和。這種刑期可以較個別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罰性質不容許實行合併原則時,則科處性質更重的刑罰。例如二罪的刑罰都是最高的剝奪自由刑(24年)時,二罪的總和刑應是終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處兩個終身苦役時,則合併改處死刑。

二、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於新罪同種罪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犯罪分子的判罰應當結合兩次犯罪的犯罪事實相加後來進行認定,如在搶劫罪的認定中,如果搶劫的涉案金額達到了下一個司法判決結果的,那麼就可以直接按照下一個司法判決結果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