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 猥褻兒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猥褻兒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猥褻兒童罪既遂法院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強姦罪的區別

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行爲與猥褻兒童的行爲,都可能表現爲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爲,且都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1)行爲的主體不同。前行爲的主體必爲男子,後行爲的主體既可以爲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爲的主體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爲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爲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爲則無此目的,其是爲了透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欲。

(3)行爲的方式不同。前行爲的方式爲姦淫的行爲,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爲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爲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爲、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4)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爲所侵害的對象爲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後行爲所侵害的對象則爲未滿14週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爲人在姦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爲之玩弄、吸吮生器等猥褻行爲的,屬吸收犯,後行爲被前行爲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爲即前行爲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猥褻兒童罪既遂的立案判決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但法律上也明確區分了與其它的犯罪事實的界限,應當由法院對相關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後果定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