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別車應入危險駕駛罪嗎?

一、惡意別車應入危險駕駛罪嗎?

惡意別車應入危險駕駛罪嗎?

是應入了危險駕駛罪的;

別車處罰根據造成的後果來決定

如果是高速上惡意的別車,在沒有明顯嚴重後果、情節偏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不妨將“使用交通工具惡意攔截、妨礙他人車輛行駛”的行爲也列入其間,從而讓交警在執法時,將此類案件直接移交地方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和罰款,方便高效地處理此類“鬥氣車”導致的治安問題,或許是一個有效而又便捷的方法了

故意別車車主並非是單純的錯誤操作導致違法交通法規,而是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了別車的非常規行爲,如果按照現有交通法規處罰,實際上將其等同於一般的交通違規行爲

故意別車車主並非是單純的錯誤操作導致違法交通法規,而是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了別車的非常規行爲,如果按照現有交通法規處罰,實際上將其等同於一般的交通違規行爲

從刑事立案看,處罰結果可能會很嚴重,首先有畸重的可能,而且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要經過偵查、起訴、判決、執行等司法程序,特別是要按照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一系列法律原則進行審判,必然要支付相當的司法成本

按照司法程序,故意別車按照違反併線法規的屬於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聯繫區別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爲過失。

2、在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爲。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爲。

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爲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爲危險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爲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綜合上面所說的,惡意別車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交通法,而且惡意別車也是造成很大的危害,在處罰上面就會以危險駕駛罪來進行處罰,如果沒有構成犯罪就會以拘役來進行判決,但如果構成犯罪的話,那麼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