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釋規則】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除權】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姓名許可和聲音保護的參照適用】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爲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製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

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佈、陳列、複製等使用行爲。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佈、陳列或複製。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

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爲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爲故意,這是因爲肖像使用行爲是行爲人有意識的行爲,通常不會因爲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並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爲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爲爲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爲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爲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製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爲。比如,山東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了:“只要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在報刊、雜誌上刊登他人的肖像均可以認定爲侵犯肖像權,但爲了維護社會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的需要,爲了實施新聞報道而使用他人肖像的,雖未經他人同意,也不構成侵權”。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以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爲已足,不得主張營利目的爲侵害肖像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公民、單位等如果因爲他人的肖像可以爲自己帶來利益,而想要使用他人的肖像,那麼在實施具體的使用行爲之前,需要先獲得肖像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不屬於自己肖像的行爲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