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與儲蓄卡是否有關?

信用卡詐騙與儲蓄卡是否有關?

信用卡詐騙與儲蓄卡是否有關?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關於 刑法 有關信用卡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故在信用卡詐騙中,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應採擴大解釋,包括銀行卡、借記卡(即儲蓄卡)等在內。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爲。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信用卡詐騙罪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爲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爲人透支是爲了將透支款佔爲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爲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爲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爲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爲,也屬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麼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爲宜。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釋字[2008]1號。)

立案標準: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一、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爲,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爲。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二、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爲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四、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12、13條,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32號。)

以上就是對於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與儲蓄卡有關的的具體介紹。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在消費時更願意使用信用卡,其不僅方便了消費者,更有許多的優惠活動,因此我們在使用信用卡時更要按時還款,不惡意拖欠造成逾期、信用不良,嚴重的更會受到銀行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