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 單位犯走私文物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三個標準處罰。

注: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減少走私文物罪的死刑罪。

二、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三、走私文物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爲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爲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爲,也不能認爲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爲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並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爲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並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爲其行爲是一般走私行爲,而不能認爲是走私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