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犯罪特徵

誣告陷害罪的犯罪特徵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爲。

本罪犯罪構成特徵是:

1.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所說的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具體表現爲對公民人身自已的一種威脅或者實際損害。

2. 客觀方面表現爲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光單位與人員高發,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活動的行爲。具體說包括以下三點:其一、誣告陷害必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行爲,所謂捏造,是指完全虛構犯罪事實。至於行爲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證據,不影響本案成立。如果行爲人捏造的事實只是一般違法行爲、不道德行爲或者其他錯誤事實則不構成本罪。其二,誣告陷害行爲必須向有關機構或者人員高發,或者採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活動的方法。告發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直接告發,也可以是匿名告發。其二,誣告陷害行爲必須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說,構成本罪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點的誣告陷害對象,而只是虛報案情,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誰作案的,不構成本罪。

3.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誣告陷害行爲,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