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法律特徵

誣告陷害罪法律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爲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爲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裏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爲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是一般客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於出於什麼動機,不影響定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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