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規定犯了抗稅罪怎麼判刑

一、按照最新的刑法規定犯了抗稅罪怎麼判刑

按照刑法規定犯了抗稅罪怎麼判刑

依據《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 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二、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衆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爲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爲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三、界限

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爲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爲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忽視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

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並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爲、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爲之的,可認爲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稅務機關正常的執法秩序。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爲爲對於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爲採用暴力毆打、撕扯或言語上 威脅,最後實際導致執法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