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怎麼判?

一、 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怎麼判?

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怎麼判?

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證罪】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覈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1、在發售發票過程中的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給不具備申購發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售發票,或者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雖具備規定的條件,但未按規定的數量向其發售發票等。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購買發票人應當辦理了稅務登記,申購的種類應當與所經營的業務範圍相一致,如從事個體飯店、飲食店、餐館等經營的,就應申購個體飲食行業統一發票;從事建築安裝經營的,就應申購建築安裝專用發票;進行出租住宅經營的,就應申購住宅租金專用發票等。如果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不符合其他條件,如所申購的發票種類與自己的經營活動不相一致,稅務機關就不應給申購人發售發票,否則即屬違法行爲,如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就可構成本罪而應依本罪定罪。購買人申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購買的,應當發給申購人發票領購簿。申購人再憑此簿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購買,有關工作人員應當依領購簿覈准的種類、數量及其購買方式等予以發售,不得擅自爲之。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購經營地的發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購人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申購發票的,其具體辦法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在抵扣稅款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認真負責,致使不應抵扣的國家稅款被非法抵扣等。

爲了加強稅收管理,儘量防止稅收流失,以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國家對某些稅種或納稅人實行在購進貨物或接受服務時就予以納稅的納稅辦法。代扣代繳人代扣稅款後,應當向扣稅對象即購進貨物時就已納稅的納稅人開具批發扣稅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設有扣稅專欄,列明銷售總額、適用稅率和代扣稅額等內容。其中一聯交給扣稅的對象作爲完稅憑證;一聯作爲單位記帳憑證和匯兌繳納稅款的依據;一聯則轉給稅務機關作爲掌握分戶扣稅情況和查帳的根據,此種扣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應視爲稅收票證。扣稅的對象即在購貨時就已納稅的人時已扣繳的稅 款可以憑此種抵扣稅款的發票,從每月應納稅收款總額中抵扣。

稅務機關中主管抵扣稅款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自已的職責,就納稅人提供的證明真僞,抵扣稅款的數額,是否屬於應當抵扣的稅種、貨物內容進行仔細詳盡的審查。不應當抵扣的稅款而抵扣,以及應少抵扣的而多抵扣,從而致使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應依本罪定罪科刑。

3、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疏忽,致使騙取出口退稅行爲得逞的行爲。

退還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退稅的主體僅限於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及其他特准退稅企業。後者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採取國際招標方式銷售機電產品、建築材料而中標的企業,在國內採購貨物而運往境外作爲國外投資的企業等。非上述單位,就不能申請退稅,否則即屬違法,騙取出口退稅的,則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2)必須是依法可以作爲退稅對象的貨物才能予以退稅,否則,即使是上述企業也不能申請退稅,稅務機關也不得批准退稅。

(3)所退還的稅收應是退稅主體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非上述稅種不能成爲出口退稅的退稅項目。

徇私舞弊的行爲本身就違反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關紀律規定的,可以首先由國家機關對相關違法行爲進行調查取證,如果還涉及到抵扣稅款並造成了國家稅收體系的重大損失的,顯然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