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什麼區別?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什麼區別?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爲,都會對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的後果,這和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什麼區別?本文中對此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什麼區別

(1)行爲方式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現爲生產、銷售了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爲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衆場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2)行爲條件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在客觀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其行爲;投放危險物質罪一般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關係。

(3)主體條件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自然人主體必須已滿16週歲,單位可以成爲本罪主體;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自然人主體只需已滿14週歲,單位不能成爲其主體。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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