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1、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三、對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爲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打擊報復證人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版證據,重調查研究,權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公檢法機關是有義務保護好證人的人身安全的。現在很多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原因就在於害怕遭受到打擊報復,保護好證人的人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益於公檢法機關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