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立案標準是: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刑法》量刑標準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具體量刑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決,涉及主觀交易虛假資訊的情況存在嚴重的後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