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資訊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爲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爲目的,透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

對於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