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所進行的一些訴訟活動都是都是民事訴訟活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一些由於民事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有一定的,侵權構成要件,那麼,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包括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和發生的後果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因果關係。

一、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爲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二、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爲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爲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爲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爲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爲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爲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爲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爲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爲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爲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民事法律規定當中,對於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要有總按事實的發生,並且,侵權行爲和損害的結果存在着因果關係,而且當事人對於這種侵權行爲有着過錯,當然這種過錯她是主觀因素的,僅僅反映的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當時的心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