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侵權行爲主體要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爲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於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爲要件。

侵權行爲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爲的主體的哪些行爲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首先,致害行爲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爲,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爲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爲違法,職務行爲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爲,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纔會有賠償。並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徵,纔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

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

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4)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職務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爲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繫。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繫,國家才負責賠償。

因此,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均具備時,國家纔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就是包括以上四點。但是仔細的進行分析的話,國家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行爲是因公職引起的侵權行爲,造成的侵權結果是已經形成的,而且這種侵權結果就是和侵權行爲之間存在着本質的聯繫的,這樣國家纔會承擔賠償責任。